继奥迪、克莱斯勒后,又一家国外车企因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受到处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江苏省物价局近日对奔驰汽车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长期以来,公众对反垄断处罚颇有微词。一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在反垄断处罚力度上过轻,无法让企业产生痛感,反垄断法犹如“稻草人”;另一方面,一旦关涉垄断性行业,行业竞争通常较为激烈,对于垄断的处罚,往往是“拣软柿子捏”,并没有对一些巨头垄断行业“下重手”。此次奔驰公司因垄断被处以3.5亿元的巨额罚款,尽管有人认为这与奔驰因垄断所攫取的利润相比,简直就是杯水车薪,不过抛开罚款数字的考量,对垄断行为频频亮剑,且指向巨头公司,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反垄断法的制定,其最终目的就在于让一些事关民生的商品保持合理价格区间,避免因垄断而出现价格虚高问题。否则,企业之间就会形成恶性竞争,危害行业的长远发展。正如奔驰公司,由于其车辆产品的独特优势,往往会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对于其他汽车企业而言,无疑面临着不利的营销境遇。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对于罚款的标准,该法规定罚款可达相关经营者前一年经营额的1%至10%。不难看出,本次开给奔驰公司的罚单,符合法律规定,所占经营额比重并不大,但依然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提醒相关企业依法经营,不要走向垄断经营之路。
从这个意义上讲,奔驰公司被罚的个案,具有范本价值,体现出了国家反垄断的决心和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向西方国家借鉴和学习,在法律覆盖范围以及处罚力度上,实现进一步的突破。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运行,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