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秉泽 王新伟报道: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受到从责令公开道歉到免职等形式的问责,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贵州省日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34种损害生态和17种保护林业生态红线不力需要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给党政干部戴上生态环保的“紧箍咒”。
与以往不同的是,两个《问责暂行办法》将党委系统的干部纳入了问责体系之中。“这样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告诉记者。
对于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地区而生态又较为脆弱的贵州而言,保护生态环境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用制度筑牢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线,是该省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迫切需要。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首先需要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结合该省在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中摸排出的近8000件林业案件,认为有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是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的。
在问责结果使用上,两个《问责暂行办法》均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情形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其中,受到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职务,重新任职的岗位不得担任原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并且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近年来,贵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目前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了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此外,该省还进行了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