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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思而不行
□ 于中谷

“关键少数”在将权力之手伸向司法活动时,将不能再任性而为,而是要三思而后行,最好是“三思而不行”。

“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

旁听过不少法院庭审,像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这样做开庭前释明的,还是第一次。为了让司法摆脱干预,第二巡回法庭从审判程序上就力争排除司法上的干扰因素。

几年前,陕西发生一起矿权纠纷案件,经省高院判决,当事一方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函件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等等,说得很严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是现实并非法律条文看上去那么美。司法活动往往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不仅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而且还对案件处理指手画脚,甚至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由此而引发各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更让人深恶痛绝。

中办、国办日前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单说,这一《规定》就是要实现“干预留痕”,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划定一条“隔离带”。有了这一规定以后,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腰杆将更直,底气也更足。

根据《规定》,任何干预司法活动都将被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干扰造成后果以及报复记录人员将被追究刑责,司法人员如果不记录也要受罚。

其实,除了前面“明目张胆”的干预司法行为外,还有一种隐藏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的“无形”干预也值得注意。

在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譬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屡见不鲜。这看起来好像是规范性文件对问题条款的强化,实则不然。细细看,这样的表述明显存在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没有分清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有意无意地以行政权干预了司法权。

同时,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时不时会看到诸如政府要求法院配合征地拆迁或者其他行政行为的规定。实际上,这都属于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行为。虽然经过合法性备案审查后,这些内容会得以部分纠正,不过这也正从源头上说明,有的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这根弦。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领导干部,心中必须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必须紧握法律的戒尺,必须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只有认真落实好《规定》的要求,让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知道“红线”,明白“底线”,并对其干预司法活动进行严肃查处,才能杜绝以权扰法。

其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随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逐步落地,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在将权力之手伸向司法活动时,将不能再任性而为,而是要三思而后行,最好是“三思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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