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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源头解决“立案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详解《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从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加强监督等6个方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作出规定。就《意见》相关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的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当事人可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按照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这位负责人表示,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区别集中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据介绍,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意见》指出,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明确时限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根据《意见》,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位负责人说,“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同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该负责人说,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据介绍,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予以保障。《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对此,这位负责人强调,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同时,法院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该负责人表示,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据介绍,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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