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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场“老大”也不能任性
商品流通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将严惩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
本报记者 亢 舒

如何破解商品流通中的地区封锁行为?如何解决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的顽疾?谁又该对购物网站的假货和虚假信用等级负责?正在征求意见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相应规范——

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品流通法将主要就合理布局流通设施、维护流通安全、保障流通秩序、促进流通产业发展,以及相应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是一部明晰政府边界的法,一部改革流通体制的法,一部创新管理方式的法。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陈福利介绍,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确规定,主要调整商品批发、零售、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等贸易活动,国家对特殊商品或商品流通特定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商品流通法》将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及《烟草专卖法》等现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在激发市场活力上如何发挥作用?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禁止商品流通中的地区封锁行为。陈福利说,为了让这项规定落地,草案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实行地区封锁或制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撤销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法定程序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一度广受关注,“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的现象一直存在。比如,一些超市向零售产品收取违规进场费,实际上,最终增加的成本极有可能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陈福利说,草案专门对零供关系进行了规范,双方“不得在相互间的交易行为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得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草案专门明确了“违法成本”——“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需要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要求交易对方负担与销售商品无直接关系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一旦违反,“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网购改变了人们的购物习惯,也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网上购物也有困扰。有时商品真假难辨,网站列出来的金光闪闪的“钻石”、“皇冠”等高信用等级,有时也要打上个大大的问号。谁该对购物网站的售假和虚假信用等级负责?除了商家,还将有“开办者”。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确,“开办者是指提供实体或虚拟集中交易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通俗说来,就是购物网站和其他网络购物平台。

陈福利说,按照草案,购物网站与经营者负有连带责任,“开办者明知或者应知交易场所内经营者利用其场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交易场所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广大网购消费者普遍痛斥的网络售假和网络上“刷高信用”的行为,商品流通法草案也给出了回应,这些行为有望得到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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