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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环境维权的有力武器,然而现实远比想象更“骨感”——
环境公益诉讼前路坎坷
本报记者 刘松柏
蒋跃新作 (新华社发)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出现了多个“第一”,标志着环保组织的维权行为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真的来了吗?现实中,环境维权之路是否从此一帆风顺?

谁来当原告有了说法

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短短时间里,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曾几何时,环保组织往往被排除在公益诉讼的门槛之外。在备受瞩目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成了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过去,由于原告资格、诉讼程序、赔偿方式等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相关的诉讼案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说。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

到底谁能够提起诉讼?过去这一备受争议的核心问题现在终于有了答案。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及提起诉讼需符合的条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民间环保组织也因此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尚方宝剑’,之后的公益诉讼实践有章可循。”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说。

实际上,不仅仅是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举证、鉴定、地方保护主义等以往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种难题,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细化规定。比如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去年底挂牌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即是一个例证,据了解,北京四中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整个北京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

“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存在案件管辖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疑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

郑学林表示:“相信随着新《环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得到明确,预计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案件量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

立案难打官司更难

尽管新环保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在王灿发看来,这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真正开展起来,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司法解释规定,环保公益诉讼原则应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避免以往基层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干扰的问题。对此,王灿发不以为然,他说:“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全面进行以及现有法院人事、财政都严重依赖地方的情况下,仅靠一纸规定,很难扭转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一个鲜明的例子是,从新民诉法施行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多为地方纳税大户,甚至是龙头企业,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也认为:“对于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地方保护和其他因素也时常会干扰。”据了解,2013年,“自然之友”提起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未能立案;而中华环保联合会更是8次立案无果。

除了立案难,诉讼成本也是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吴安心看来,如果不能立案,前期投入将血本无归,这种风险让多数环保组织踯躅不前。2011年,“自然之友”发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尽管已经立案,但至今尚未开庭;而“自然之友”已为此支付了第一期鉴定评估费用10多万元。

此外,“还存在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比如被告无力赔偿申请破产清算。”吴安心说,新环保法以及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实施时间才两三个月,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可以预计新的难题还会出现。

环保组织需苦练内功

新环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打开大门,但环保组织的态度远非想象中的积极。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观意愿普遍不高,只有30%的环保组织表示会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首要维权手段。如“自然之友”计划面向全国民间组织建立合作网络,但经过一个月的观察,真正有能力且意愿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小伙伴”并不多,即使“自然之友”愿意提供律师资源,一家地方环保组织还是拒绝了合作意向。

对此,多位专家和多个环保组织表示,环保公益组织在资金、人才、能力等各方面还有很多的欠缺,有心无力;也有的即使有能力从事公益诉讼,但意愿并不强,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尚需时日。

环保组织面对公益诉讼望而却步,最大的门槛是“缺人”。“环境问题高度复杂、专业。环保组织需要有专业人士,特别是背后专家队伍的支持非常重要,因为法庭讲证据。”吴安心说。在南平案中,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教授刘湘、志愿律师吴安心分别担任“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代理人,并邀请了有关专家作了勘察取证,确保了评估取证的顺利进行。

像“自然之友”这样的环保组织,可谓凤毛麟角。王灿发表示,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工程师和环境法律专家。一些环保组织只有几位全职工作人员和实习生,工作内容只是做些环境教育的宣传工作,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明显不足。

王灿发认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还会面临其他很多挑战。正因如此,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部分,环保组织能否加强自身能力,在专业性和持续性上更进一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尤显关键。环保组织应主动“练内功”,提高“实战”能力。

据了解,旨在提高环保组织能力的各种研修班、学习班、实习项目正在火热地组织起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今年将召开公益诉讼的律师培训班。随着环保组织能力的提升,可以预计公益诉讼将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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