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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立法韧性凝聚法治力量
李万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日前发布的2015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如何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克服部门立法,防止“拍脑袋”立法,仍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课题。这给我国立法提了个醒。

随着改革迈入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我国立法活动也日益活跃,制定新法与修改旧法齐头并进,谋划立法体制变革同提升立法质量多管齐下。但是,部门立法、“拍脑袋”立法现象犹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的现象较为明显。立法实践中,一些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往往将重心放到自己部门监管权限和利益分配上。

近日,修改后的立法法颁布实施,这些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和解决。例如,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同时在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上,立法法作出了“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出了药方,有利于跨越部门立法的狭隘界限。

法治引领,护航改革,需要立法韧性。这种韧性既有民主立法的宽度,又有科学立法的深度,更有调查研究的厚度。制定一部接地气的好法律,需要广开言路,开门立法,倾听社会各界的各种声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期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

在立法过程中,克服部门主导立法倾向是有待破解的难题之一。同时,立法如果缺乏调研、脱离基层实际情况,同样会影响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无法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立”出来的法,往往变成一纸空文,好看却不好用,只能束之高阁,作为“锦上添花”的花瓶。

总之,立法毕竟是立法机关的“主营业务”,不能完全交由部门完成。同时,立法者只有真正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加强科学立法,才能避免“拍脑袋”立法,把塞进法律中的“部门私利”拽出来,从而实现立法的提质增效,以立法的韧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凝聚起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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