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产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部网络交易地方规定出台
消费者因给差评而被骚扰将处罚卖家
陈静

本报杭州3月23日电 记者陈静报道:团购买到假货该找谁?给了“差评”被客服连环骚扰怎么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这也是国内首部关于网络交易的地方规定。这一办法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当地网络交易不再“无法可依”。

据介绍,杭州网络市场交易活跃,但网络交易“质量门”事件也频频爆出。《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显示,2014年,杭州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购后因给差评被骚扰,《办法》也给出了解决之道。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过,这份《办法》同时也对买家有所约束,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也为打击职业差评师提供了依据。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团购商品,网络交易经营者负有检查质量的责任,“网络交易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组织团购活动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