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金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监会发布相关登记制度——
再保险市场走向“阳光化”
记者姚进

本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为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我国再保险资产安全水平,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登记管理、审核标准、登记内容、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登记信息的更新频率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要求,以便我国保险公司及时掌握交易对手信息。

另外,保监会将采取有效清单和黑名单管理模式。经再保险登记系统审核后,符合资质标准的机构将自动进入有效清单,供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时选择;对于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机构,将从有效清单中剔除,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中国市场再保险业务,以此加强再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发展迅速,分保规模持续扩大,再保险形式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离岸再保险人和经纪人被中国这一高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吸引,积极参与中国的再保险业务。这有利于风险向国际市场分散、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和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然而,由于地域分布广、数量众多、信息不透明等特点,特别是未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离岸保险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我国保险公司仅凭借自身力量获取再保险交易对手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水平等关键信息非常困难,从而导致再保险资产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为适应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是监管层在不新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的重要举措。这符合国务院关于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再保险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专业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业内人士表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