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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环境执法更严了
提出提高环境监管工作考核评分比重

本报讯 记者张建军报道:日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市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将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 广东省要求将各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根据新的规定,广东省环境执法不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广东省要求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市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 针对近年来跨界跨区域污染治理这一环保的热点难点,广东省提出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充分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与相邻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地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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