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2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出台民诉法司法解释
明确建立立案登记制 设定公益诉讼条件
记者李万祥

本报北京2月4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民诉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分23章,用552条的篇幅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被喻为最高法院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民诉法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是贯穿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一条主线。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建立立案登记制。按其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登记立案。若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等条件。

按照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则由相对应的海事法院管辖。同一侵权行为若分别向2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将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还增加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

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增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除对“老赖”予以处罚外,还可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行为向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在保障司法公开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并对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作出了规定。

此外,新颁布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设置了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高庭审效率。

“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其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杜万华表示,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