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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有效

现如今,网络购物的兴起使得快递业迅猛发展,快递从业人员众多,权益保障成为了这一行业的新问题。不久前,江苏惠山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获得工伤赔偿的劳动关系纠纷案。

某快递公司惠山营业点快递员姚某,在一次分拣货物工作时不慎摔伤,导致住院治疗,治疗等医药费高达数万元。因快递公司不承认他是工伤,为此姚某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出院后,姚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定姚某受伤属于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姚某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仲裁裁决书发生效力后,快递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快递公司认为,该公司惠山营业点已承包给他人经营,姚某不是总公司聘用人员,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同时提出,仲裁裁决是在本公司没有人员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书也没有及时收到,因此对裁决不服。

对于快递公司的说法,姚某不能认同。姚某觉得,营业点一直是以快递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在招聘快递员时也并未说明是个人承包的性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因工作特点决定的,快递员都是根据派件数量来计算工资,而且人员流动性也较大。“但是营业点负责人以快递公司名义为我们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证明我们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姚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理应获得工伤赔偿。

法院经调查发现,劳动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已向快递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但快递公司没有出庭应诉,劳动部门遂以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并向快递公司公告送达了裁决书,裁决书已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进行了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生效,快递公司不能再提起相关诉讼,因此依法驳回起诉。

文/华 茜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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