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法治先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大幕已然开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而且标志着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2015年1月28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带领巡回法庭法官,在国旗下庄严宣誓。
当天,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院挂牌,开始办公,其巡回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记者了解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也将于1月31日揭牌,巡回区范围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是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长期处于高位运行。据统计,2010年以来,最高法院每年受理案件均在1万件以上,登记来访6万至7万件次。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新设第一巡回法庭座谈会上指出,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为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最高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最大限度地提升最高司法监督与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权威性,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1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刘贵祥表示,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法院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巡回法庭设置地点的选择,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密切相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主要因为广东的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案件数量比较多,临近港澳地区,案件类型多样。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主要因为东北是我国老工业基地,在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矛盾纠纷数量较多,希望通过设立第二巡回法庭,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深圳是我国最早设立的特区,是改革的前沿、对外开放的窗口。”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孔祥俊表示,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更利于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更利于探索法院的发展模式。
按照规定,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把最高法院搬到家门口
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在巡回区内巡回开庭、巡回接访
“我们把最高法院送到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家门口,把审判重心下移,就地审理案件。”孔祥俊表示,巡回法庭还会在巡回区内巡回开庭、巡回接访,这也就是充分体现巡回法庭的巡回特色,从而实现其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功能。
正是因为巡回法庭的巡回特色,它被业内人士喻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据介绍,巡回法庭将最大程度地体现司法为民。例如,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和证据等。
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应当把上诉状和材料先提交到一审法院。但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巡回法庭必须先接收材料,然后在5天内转交一审法院。“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用再来回奔波。”贺小荣说。
根据规定,对于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接收并登记。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材料,须在最高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如果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将案件材料转交给最高法院本部,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孙军工透露,未来,最高法院还有可能增设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域和受案范围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未来法院发展的试验田、探路者
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作为新设审判机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力求建立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新模式,进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改革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巡回法庭的定位是未来法院发展的试验田、探路者。
据介绍,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组建中体现“精简高效、分类管理”原则,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
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也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一大特点。据刘贵祥介绍,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承担的案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并由主审法官签发案件。
在机构设置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再单设机构。
“巡回法庭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实行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这对法官司法能力,特别是独立办案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孙军工说,巡回法庭选派人员都是“高配”。比如,巡回法庭庭长由现任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两个巡回法庭6位庭长、副庭长中,有5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从队伍结构看,主审法官都是来自立案、民商事、刑事、行政、涉港澳台、审判监督、涉诉信访等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专业领域涵盖了巡回法庭审理的全部案件类型。
据了解,为防止司法腐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了一整套机制措施。例如,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日常的监督工作。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我们的主审法官每两年轮换一次,这有利于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孔祥俊说,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监督巡回法庭的工作,并可以受理网上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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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将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巡回法庭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