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污水处理费将设下限
顾阳

本报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顾阳报道:广受关注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之争终于画上句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3部门26日联合下发通知,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值得关注的是,各地可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收费标准。不过,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是企业污水排放的“底线”,超出上述标准的污水排放,将实行更高收费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外,各地还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作为最早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污水设施投资与运营继续向市场开放,其中包括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专家指出,通过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污水处理市场中,继而有助于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