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对于百姓而言,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对于管理层来说,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好的政策需要好的执行,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哪些成效?哪些环节还需要继续发力?这些问题与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息息相关,百姓关心,社会关注。为此,我们邀请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进行了回答。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群众,而且为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打下重要的基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支撑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以来,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基本到位,地方已有河北等多个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江苏徐州、四川泸州、广西百色、贵州遵义等多个市(州)完成了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江西赣县、重庆石柱、四川泸县、贵州岑巩等多个县完成了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
二是不动产登记簿册和证书式样基本成形。在充分学习借鉴国外多个国家,以及国内土地、房屋、草原、海域等多种不同类型、多个房地合一城市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证书式样的基础上,我们多次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簿册和证书式样,通过部分地方试填,并在征求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水利部意见后修改完善,目前已经初步成形。
三是不动产登记的统一依据逐步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核心法律依据。日前,《条例》已经正式发布,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的统一。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政策意见等条例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形成了初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开始征求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是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步伐。国土资源部第26次部长办公会专门研究了《“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框架》,信息平台是建设重点,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展。目前,已经形成信息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开发建设。
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不仅是落实《物权法》的法定要求,而且是加快不动产登记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条例》实施后,不仅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走上法治的新轨道,确保工作依法规范推进,而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等精神打下了重要的法制基础,对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贯彻实施《条例》,就是要依据《条例》,继续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全面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和组织保障,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就没有实施主体,无从开展。关于登记机构,《条例》确定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落实《条例》的规定,就要尽快完成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形成各级统一、上下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前,全国省一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已过大半,工作的重点在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两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统一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行政行为,统一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仅是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观需求,而且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了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条例》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条例》颁布和实施,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政策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标准,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范要求,尽快形成以《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为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系,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
统一簿册和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登记信息查询的重要依据,统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本要求和体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统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消除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目的之一。为此,《条例》专章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明确了登记簿的编制、内容、介质、保管等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这也充分说明了不动产登记簿不同于一般的档案资料。《条例》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按照《条例》的规定,下一步,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我们将尽快颁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证书式样,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和证书内容,争取与《条例》同步实施。
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效率,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依法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保障,是提供便捷的不动产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条例》专章规定了不动产信息的管理、共享、查询和利用等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问题,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依法查询。落实《条例》的规定,我们将进一步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全面运行。
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对于不动产登记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是我们大家“中国梦”实现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意味着更加有效的财产权保护,更为安全的不动产交易保障,更为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安民、便民和利民工程,这也是我们广大群众的“中国梦”。
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到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无到有,各项工作全面加快推进。为了加快实现大家共同的“中国梦”,我们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