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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治消解“限购恐慌”
马洪超

近几日,有关山西太原将对小汽车进行限购的传言搅乱了太原市民的心绪,恐慌之下,大量市民前往4S店看车或购车,以便“占指标”。

限购传言并非空穴来风。在近日闭幕的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太原市政府提出,到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要控制在110万辆以内。这是太原市政府第一次提出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目标。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则是,截至2014年9月,太原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就已突破百万辆大关,而且近两年每年都在以约15万辆的速度增加。联想到此前某些城市采取的突击限购政策,且太原市政府对此事还未作出正面回应,太原市民紧急购车便不难理解。

这些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加,一些城市面临的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问题日渐凸显,各地政府也为此采取多种举措予以缓解。由于一些城市采取的限购限行等治堵治污手段的效果“立竿见影”,其他城市便相继效仿跟进。不过,限购限行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出行权利,伤害了刚性出行者的自由便利,也不合乎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同时,在限购限行消息引起的恐慌下,一些并不是非常需要买车或不需要买第二辆车的家庭也被迫加入“占指标”的购车大军,背上了本应不该有的经济负担。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限购限行措施不可以盲目“任性”地使用,有必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作出限购限行政策的行政行为及时加以规范。特别是,要确立科学的技术标准,严格设定政府使用限购限行措施的具体条件,并明确执行期限。只有将机动车限购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才不至于一些地方再出现损害政府诚信与法治精神的举动,才可以让百姓吃下定心丸,消解心中的“限购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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