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对于优化城乡用地格局,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统筹推进“人的城镇化”和“人的新农村”意义重大。这个文件连同之前出台的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根本和情感依托,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应当看到,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历史性贡献。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不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通过试点来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村土地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土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村经济制度和农村社会治理机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谋定而后动。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底线思维、审慎稳妥、试点先行原则。要始终着眼于农业繁荣发展、农民福祉增加、农村和谐稳定,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3条改革底线。
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还要遵循有关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一定要正确理解中央精神。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眼下,部分地区在中央许可下进行先行先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重庆、四川等地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探索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广东、安徽在实践的基础上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府规章;成都、温州等市还开展了宅基地抵押融资试点。
据测算,这次改革所涉及的土地资源非常丰富。截至2013年底,全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面积约为4200万亩,约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13.3%;宅基地的总面积约为1.7亿亩,约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可以预期,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到来,必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调整政府征地行为,逐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