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社部就企业裁员规定征求意见
不裁员企业可享受补贴
记者韩秉志

本报北京1月7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向人社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报告人社部门。

为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禁止裁员的范围,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