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应有之义。21个部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就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助于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通过对企业、个人、财务人员的共同惩戒,可以有效避免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金蝉脱壳’、卷土重来情况的发生。”在12月29日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孙瑞标说。
联手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是我国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明确在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将对“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这一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21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正式实施。
据了解,《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了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对“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融资信贷、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告诉《经济日报》记者,18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根据《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主要通过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然后,再由这些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比如,阻止出境措施。税务机关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其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阻止其出境。比如,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定期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征信系统并将其整合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中,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交给金融机构等单位;金融机构在对当事人进行融资授信时,可以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确定是否给予其融资授信。
目前,联合惩戒主要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具体来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解除惩戒。
孙瑞标表示,此次联合惩戒涉及措施多、覆盖面广、惩戒力度大,有助于发挥“组合拳”的威力,使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1个部门联手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要推动联合惩戒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关键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及时把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工作经验和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据李朴民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力争继续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出台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