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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修改立法法明确
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李万祥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22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据悉,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

其中,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全国设区的市实际情况,对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草案规定的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外,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草案二审稿还就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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