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些地方的公立医院私自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科室、病区。承包人和合作的医疗器械公司每年向医院缴纳一定的承包金或管理费,或与医院按约定比例对医疗收入进行分成。
公立医院承担了维护公众健康的职责,在群众中有着良好声誉,不应该完全以营利为经营目的。公立医院对外承包、合作经营科室现象如果得不到制止,会产生以下三种风险。首先,科室承包人或合作经营人基本上都是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公司单位,其与医院进行合作的目的就是盈利,为了尽快收回成本、获得最大利益,承包方在行医过程中极易形成过度医疗检查,增加患者的负担。其次,这为相关医院管理者和部分医生搭建了受贿或吃回扣的温床。由于在不同程度上脱离有效监管,医疗水平难以得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也被蒙蔽。第三,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医疗纠纷,承包人、合作人往往逃避、推卸责任或者一跑了之,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医院和患者。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单独或与药监、财政等部门下发文件,要求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或对外对内承包、变相承包医疗科室。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公立医院是否存在承包、变相承包、合作经营等行为进行排查、清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医院和管理者及承包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