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 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管理
记者曾金华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