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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 沪深交易所案件调查试点亮相
记者谢慧 温济聪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谢慧 温济聪报道:今天证监会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将委托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规定明确了委托内容,交易所仅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环节,证据应移交证监会稽查部门或派出机构。

作为资本市场稽查执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委托调查规定》明确了委托方式、委托内容、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的权限等。试点初期委托对象为沪深交易所,对常规案件采取专项委托方式,对特定个案采取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同时,规定交易所在委托范围内应以证监会名义依法依规实施案件调查,需要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报请证监会稽查部门。“交易所应设立专门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委托给其他个人。”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在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看来,交易所处于监管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有助于加强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力量,办案效率会大幅提升,违法违规行为也将便于及时查处。

据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1月,证监会针对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启动调查53起,重点查处了以“市值管理”名义相互勾结、通过上市公司发布利好信息配合等新型手段操纵股价的案件。“针对当前市场运行特征,为防止操纵市场行为借机抬头,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实时监控,对交易异常行为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邓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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