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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年不可欺?
□ 于中谷

为梦想努力加油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抽空学学法律,梦想也需要法律护航。

优酷和陌陌合作拍摄的商业广告短片《追气球的熊孩子》不久前火了一把。短片中说,梦想再大,一个人的力量终归有限,需要有志趣相同的伙伴,一起携手完成;大家一起努力,你就能看到一个不一样的世界。这样的文案策划一下子点中人们的穴位,充满励志正能量。

这则本来已成功的广告片,却因11月29日的一篇网络文章瞬间光华尽失。在这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中,少年“NIKO”指责优酷“剽窃”了自己团队的创意和照片,并贴出部分聊天、邮件往来的截图以及视频截图与照片的对比图。

“无名少年指责优酷抄袭”、“气球少年维权”……一时间,网友纷纷献上自己“慷慨的正义”,力挺少年“NIKO”维权,认为原创不能够被剽窃或抄袭,很多专业律师还给少年“NIKO”指点一二。优酷和陌陌也因此被卷入网友们口诛笔伐的汪洋大海之中。

优酷在12月1日追查后承认,视频存在标题与少年“NIKO”文章重名、故事脉络与其经历类似、地球图片与其发布照片重合度高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优酷称“在法律范畴内尚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表示是出于对原创的保护和尊重而公开道歉。

支持少年“NIKO”维权的“民意”与优酷否认侵权行为的态度截然相反。问题焦点是,优酷有无“窃取”90后少年们的梦想,“贩卖”他们的人生呢?少年“NIKO”“维权”维的又是什么“权”?

“少年不可欺”事件引发了关于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大讨论。目前,国内关于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不少现实的操作困难,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专业人士们都各持己见,正如此次事件中众多律师专家给当事人的建议一样,众说纷纭。缘由是,“创意”不具有商标、外观设计等传统知识产权所拥有的客体存在,主张权利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认定起来有难度。一旦“创意”公布,极为容易被模仿、抄袭。

可是,在广大网民的眼中,“创意”就是体现个性,具有排他性。网友力挺少年“NIKO”维权,也是看准了其提供的“如山铁证”。但还是有人认为,少年“NIKO”和小伙伴们的创意是“抄袭”国外的玩法,甚至涉嫌炒作。

究竟什么“创意”?如何界定“创意”?“创意”的排他性如何体现?这触及该事件实质传播价值所在。可惜的是,这些问题,运用目前的法律规则还不能完全厘清。

其实,尊重原创,保护创意,要从知法懂法开始,从一开始就斩断侵权的“黑手”。否则,最后麻烦的就是自己,难免被欺。尤其是“创意”进入商业运作时,更需要保持警惕,平衡利益,依法保护好自己的“创意”。

同时,应看到,少年“NIKO”维权的网络事件,展现了一个大众参与讨论法律问题的活跃生态。这正是人们学法知法的契机,也是推动创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的契机。

在网络讨论中,有专家建议,与他人交流自己的“创意”时,一定要签署相关保密协议,从而以契约的方式约束双方。如果存在“剽窃”,这个协议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这,或许是目前保护创意的有效手段之一。

可见,使法治成为人们共同的追求和信仰,更需要从青少年抓起。在与小伙伴们一起为梦想努力加油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抽空学学法律。因为,梦想也需要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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