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过于重视“人口均衡”、“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这三个方面,对于第四个方面即“生态保育”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生态文明是人类基于环境污染、资源紧缺和生态退化三重危机而对传统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进行反思、扬弃、调整和修正而形成的新型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是保障优质生态产品和良好生态服务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供给和有效满足,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其核心任务是人口均衡、环境宜居、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
然而,受各方面主客观不利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只重视了“人口均衡”、“污染防治”(狭义的保护环境)和“资源节约”这三个方面,对于第四个方面即“生态保育”(也称为生态建设)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除了人口膨胀、环境污染、资源紧缺等严峻问题外,湿地萎缩、水土流失、河湖缩减、森林锐减(尤其是天然林)、荒漠化、石漠化、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气候变暖、自然灾害等生态安全问题,正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突出约束和重大障碍,亟待破解。
为全面、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亟须改变当前这种不平衡、不合理的“瘸腿”状况,推进生态保育的主流化。
一是目标上增列建设“生态健康型”社会的任务。早在2005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被确认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增加新的内容,以形成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四位一体型社会的战略任务体系。
二是在政策上确立“改善生态”的目标。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我国曾先后出台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保护耕地等基本国策,而生态建设却一直付之阙如。为此,有必要增设“改善生态”为基本国策,进而形成“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四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国策体系。
三是在方法上重视环境治理的生态举措。对于环境保护工作,除了可运用禁止、限制和优化排污等传统方式之外,还可选择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新路子。譬如,可通过预留通风廊道、立体绿化、铺设透水地砖、屋顶集雨等生态建设的方式协助解决大气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等城市环境问题。
四是在法制上加强生态保育制度建设。目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普遍存在“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的《生态保育法》基本法和《湿地保护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等专项法,及时修订《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并推进民法等传统法律的生态化,特别是要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