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为顺利实施沪港通试点,规范相关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今日发布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须分别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通知》明确了人民币沪股通和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仅限于汇入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及其本息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收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和支出。《通知》还规定,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对特殊情况下结算资金的融资作出了安排。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结算所需资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也可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规模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沪港通结算账户资金的相关监督机制已建立。《通知》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