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发展循环经济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合理路径,却也有着“不经济”的现实尴尬。如何走出尴尬困局?如何应对经济新常态下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如何将依法治国战略贯彻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业内专家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11月初,2014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嘉宾围绕循环经济的成效和问题展开讨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显示,2013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20.59亿吨,农林生物质资源年发电量达370亿千瓦时,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达1.3万亿元。
可以说,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规模不断壮大,资源环境效益进一步显现。世界银行发布的一项权威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10年,中国累计节能量占全球的58%。但是,近年来循环经济领域里不少企业的日子却并不好过:一些废物回收利用企业利润空间小、循环生产设备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表示买不起或不愿购买循环设备和产品。“循环经济”陷入了“不经济”的尴尬困局,如何跳出这个困局备受关注。
“倒挂”陷尴尬
“发展循环经济是能够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增长有机统一的发展模式,可以从源头上和生产过程中解决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的难题,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说,循环经济也是节能经济,有助于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其实,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早已经被广泛认可。近些年,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了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取得了重大成果,实现了关键突破,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比如,北京金隅集团水泥厂就自主研发了焚烧残渣系统等8套工业废弃物预处理生产系统,利用废弃物建成了10万吨水泥生产线。
既然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 那么,为何还会出现“循环经济不经济”的问题?专家分析认为,循环经济在我国起步晚是一个重要原因,这就产生了节能改造成本高、部分技术应用不成熟、盈利模式不清晰等问题。同时,由于目前部分资源价格甚至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价格,长期的价格“倒挂”使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明显不足。
先算“综合账”
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产业大多会遇到投入成本高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要想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循环经济的发展前景,首先就要帮他们算好“综合经济账”,今年实现扭亏为盈的首钢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实施整体搬迁后的首钢集团承受着巨额贷款和钢铁行业整体低迷的双重压力。但迁至河北曹妃甸后,首钢经过精心设计和技术改造建设起了资源可循环的绿色洁净钢铁厂,炼钢过程中产生的焦煤、高炉煤气等几乎都会被用作发电,全厂自发电率达到94.1%,各种固体废弃物和粉尘近乎零排放。“正是因为推行了循环经济,在正式投产4年后,首钢实现了扭亏为盈,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盈利的钢铁企业,从中不难看出循环经济巨大的发展潜力。”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工程院原院长徐匡迪评价说。
当然,在算清“综合经济账”的同时,理顺资源产品价格机制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价格监管研究室副主任杨娟表示,我国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税费体系,资源和环境成本被大大低估,资源价格甚至无法补偿治理成本。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就是要完善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竞争性市场环节的竞争,使价格充分反映资源成本、开发利用成本和环境成本等完全成本。
扶持加监管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长期的大规模的投入,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专家分析认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也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约束不节能环保的行为,营造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在加大支持力度方面,财政部财科所党委副书记、副所长苏明建议,“十三五”期间,国家应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业适时推出碳税,还可在国家预算中设立循环经济科目,建立正常的投入增长机制,政府也要通过提高绿色采购比例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苏明认为,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利用PPP等手段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巡视员邹澜也有着相同的观点,在他看来,应发挥好金融的市场发现功能,建立绿色信贷体系,将企业生态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同时,我国近几年相继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法治约束。中信建投资本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宋文雷认为,正是循环经济领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整个市场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社会资本应该踊跃进入循环经济领域。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目前法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会专家表示,已有的法律法规侧重于强调促进和引导,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对于法律执行不力如何惩治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在未来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毛如柏认为,将依法治国战略贯穿到促进循环发展的过程要从立法入手。他建议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去掉“促进”二字,增加强制约束效力。解振华也表示,应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押金回收制、再生产品标识管理机制,由此发挥法治对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