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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治护航盐业改革
裴珍珍

加快盐业改革,赋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促进盐业品牌化、价格市场化,这些改革每一步都离不开法治护航。要在法治引领下、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改革,为深化盐业改革护好航

据报道,近日江苏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用了2斤从连云港带来的盐,被盐务局罚款3000元,又因拒缴罚款被法院罚款2000元、判拘留15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因为“跨区域用盐”而被罚的案例,今年以来已有数例。3月,陕西户县一小餐馆因为使用了从西安购买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10月,河南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因使用从郑州带来的食盐,也被盐务局罚款。

上述三地盐务局“理直气壮”地开出罚单,依据的无非是《陕西省盐业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这类地方性法规、规章。尽管其中有“餐饮企业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的条款规定,但是“当地”的范围到底有多大,较为模糊,给执法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在河南新郑一案中,《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当地购买”的条款,但郑州市盐务局曾发文明确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新郑作为郑州的辖区自然应该适用此规定。在多方关注下,新郑市盐业局公开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没收的盐,同时对有关人员作出停职或撤职处理。可是新沂盐务局一直坚持认为执法正确。

按照国家《食用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跨区域贩卖食盐破坏食盐专营秩序,违反规定使用食用非碘盐危害群众健康,才属于违法行为。而跨区域购买少量食盐自用,《办法》和《条例》均没有明文禁止,也未设定处罚条款。根据报道,新沂盐务局是依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44条“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并不涉及跨区用盐。而从连云港买来的盐并非不合格碘盐,盐务局的处罚决定显然有待商榷。

盐业专营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盐业专营在财政税收中的贡献越来越小,反而凸显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比如,我国各地盐务局与地方盐业公司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种政企合一的模式,使盐业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可当裁判员,滥用职权有时也在所难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完善,消除市场壁垒、破除行业垄断已成为社会共识,加快盐业改革,赋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促进盐业品牌化、价格市场化,大有裨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第七套盐业改革方案,规定自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允许跨区经营。这无疑是个积极信号,凸显了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具有破局的导向作用。

应当指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各方面改革包括盐业改革的题中之义。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当前,改革驶入深水区,每一步都离不开法治护航。只有在法治引领下、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改革,改革的大船才能扬帆远航,早日驶向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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