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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
本报记者 许跃芝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些重要的精神表明,立法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并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近日,就《决定》中关于立法与改革的相关重要表述,《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

沈春耀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需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特别是在立法工作方面,更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记者: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如期形成。那么,如何看待改革与法治,特别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沈春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上说,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共同推进、共同成长的。

从过去30多年的实践看,立法先行的例子有不少,如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1984年专利法等,都属于先立法后推进这一类;又如1982年宪法第91条、第109条确立了国家审计制度,而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规定在1983年之后才陆续建立起来。这类情形还有一些。

与立法先行模式相对应的是立法跟进模式,这是我们更为经常看到的立法情形。也就是先有一些实践经验,经过总结概括后上升为法律。这中间还有不少法律是先经过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探索和过渡。这既是一个实践的过程,逐步积累经验;也是一个认识的过程,逐步形成共识。

记者:我们知道,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可是,社会生活特别是改革“大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变动性。如何看待二者之间呈现出的矛盾性?

沈春耀:面对变化中的社会生活,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是保守性,这是各国法制发展史上带普遍性的现象。

19世纪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曾经讲过:“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这是一种客观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

在变革社会中推进法治,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我们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规划。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决定》在这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些重要的精神表明,立法不应是被动地适应、接受,而是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记者:《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实现好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沈春耀:总结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实践,适应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问题。

一是立法先行。先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再展开和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涉及国家重要制度、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坚持立法启动改革、实施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二是立法授权。为局部地区或者领域先行推进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对“一府两院”都有授权的实例,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授权,更好地体现了法治精神。

三是立法跟进。关键是缩短实践需要与制度规则之间的“时间差”,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完善法律制度,防止和克服立法滞后现象。例如我国刑法在1997年作出全面修订之后,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先后通过有关刑法的1个决定、8个修正案和13个解释。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四是立法前瞻。在确定基本制度和规则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为实践中探索留有一定的空间,特别是对那些需要作出必要规范而情况又较为复杂、认识又不尽相同的问题,实践和时间将会提供较好的答案。

五是立法分层。我国实行统一的、多层次立法体制。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综合发挥规章、司法解释、军事法规、技术规范、惯例规范、国际条约等多种规范的作用。

六是立法解释。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能做还是不能做,应当如何掌握,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判断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及时作出立法解释是必要的。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加强了法律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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