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发债中,“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严重。因此,未来还需依照债券市场化原则,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信息不对称是地方债最大风险”、“地方债管理要修明渠,堵暗道”、“锁定存量,堰塞湖不能扩大”……伴随日前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更早时候《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下发,地方债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在当前国内少数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混乱、渠道多元、成本高昂、风险集聚的趋势和前提下,在地方经济发展对财政金融提出新要求环境下,明确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甄别及处置工作,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强化债权人(银行是地方债的最大债权人)约束,强调金融机构不能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也不能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正是把握全局,并试图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性举措。
一直以来,地方债主要表现为财政负债和地方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等形式,后者在现实中所占比重依然较大。据最新统计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12万亿元债务中,通过融资平台举借的超过4万亿元。
仔细考问背后的逻辑关系,不难发现地方债务风险仍是目前备受关注的核心所在。相对而言,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是有限的,此因素将大大提升诱发出现财政风险和银行坏账的概率。一方面,因为部分银行与地方财政被融资平台捆绑,如果融资平台不能及时支付到期债务或贷款本息,地方政府将承担最终偿付义务;另一方面,倘若政府不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银行也将面临大量坏账风险。
此种情形下,如何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地方债举债主体,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创造良好金融环境,进而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重要命题。
要进一步划清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界线,有序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剥离,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是对一些经营性项目,需积极实现与政府的脱钩,逐步走向市场,使所负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二是对那些公益项目,则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举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部分公益项目,需要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当然,这一过程中还有一些不确定性值得警醒。如再融资渠道转换和平台债务类别甄别中可能存在的局部和个体风险仍难以完全排除,历年发债中“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依然严重。因此,未来还需依照债券市场化原则,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农村金融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