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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
扫清期货公司上市障碍
本报记者 何 川 郭文鹃

《办法》明确了降低期货公司股东准入门槛等一系列措施,为未来期货公司发行上市做好了准备

中国证监会10月31日正式对外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降低期货公司股东准入门槛、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和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股权激励、资管业务核准和交易所范围等方面做了修改。其一,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其二,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三,取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其四,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目前国内尚无一家期货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办法》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并明确期货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和优化非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为未来期货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做好了准备。”银河期货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屈晓宁表示。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屈晓宁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做大做强资管业务规模,也为未来期货公司的牌照管理和各类金融机构间的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比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

针对外界关注的原油期货最新进展情况,邓舸表示,证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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