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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依法治国看得见可操作能感受易评价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详解四中全会决定
本报记者 李万祥

10月30日,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姜伟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形成了党史上首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愿,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基础上,这次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姜伟认为,《决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注重改革的全面性,体现需求导向;注重改革的针对性,体现问题导向;注重改革的可行性,体现务实导向。

《决定》中特别提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此,姜伟表示,“在法治领域,包括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法治领域改革必须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因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任何损害法治权威的改革都是不允许的。”

具体而言,改革要于法有据,就是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在确定改革方案时,要与需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同时,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姜伟分析说,其中,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形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通过“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让全党全国人民“看得见”、“可操作”、“能感受”、“易评价”,可以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

在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有的党政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损害了司法公正。对此,姜伟指出,《决定》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追责的制度主要包括全程留痕、公开通报、依法依规追责、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以保障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同时,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决定》还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于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与“司法独立”的区别问题,姜伟表示,“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姜伟说。“《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姜伟表示,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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