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郭文鹃报道:由于近年市场出现同一发债主体存在不同主体评级的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回购风险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将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原则进一步补充为“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
据悉,在新规定下,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两只及以上情形的,以各只债券最新的评级结果为基础,选取最低的主体评级作为该发行人所有债券的主体评级;发行人最低主体评级按以下原则确定,首先选取主体评级符号较低者;主体评级符号一致的,依次选取评级展望为负面、稳定、正面的评级结果;如果债券发行时采用双评级的,按上款原则确定发行人的最低主体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