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 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
○ 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 对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追究责任;
○ 加大公开力度,推动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问题;
○ 配套保障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将于11月1日实施。《办法》全文共13条。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范小毛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行了解读。
防止“空转”
“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主要是突出‘为民’和‘依法’。”范小毛说,“为民”就是要强调首办责任,着力推动第一时间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和问题属地,减少群众的来回奔波,降低群众的信访成本,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就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突出强调程序规范,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能,要求按照诉访分离要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遵守法律政策底线。
《办法》全面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有权处理机关提高群众反映的初信初访问题的一次性办结率,防止信访事项“空转”。
明确职责
《办法》突出强调了解决初信初访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主体是有权处理机关。强化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责任。一是严格流程。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同时,还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等。二是加强督办。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是科学考核。《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
强化监督
《办法》要求通过外部评价和监督推动初信初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国家信访局今年1月1日起开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工作,依托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推动了初信初访事项的及时就地解决。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办法》要求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今年年底,新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将建成使用,形成“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回复”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制,进一步扩大纳入满意度评价的初信初访事项范围,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可考核,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扩大群众参与度,打造公开透明的信访工作新模式,形成倒逼效应,推动提高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初信初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以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