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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尘埃落定——
“3Q大战”腾讯胜诉
本报记者 陈 静 李万祥

互联网的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此次宣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则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典型案例,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

“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侵权,历时4年多的“3Q大战”终于尘埃落定。两家当年因一款软件“开战”,正面交火后转战法院,先后展开了3场诉讼。此次宣判的第三场诉讼,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司法判决,为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厘清了规则和边界。另据了解,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互联网“垄断”有界定

《经济日报》记者从最高法院了解到,此次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对于互联网业界来说,最为关心的则是关于“垄断”的界定。腾讯市场份额领先,是否就等同于垄断?“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地滥用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表示。最高法也在判决中强调称,“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同时,最高法表示,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则在于:腾讯当年“二选一”的“艰难决定”是否违法?最高法认为,此举仅持续一天,并导致其竞争对手MSN当月覆盖人数增长2300多万,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的动机并不明显,同时对奇虎360代表的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弱。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未来竞争“有据可依”

两家公司均在终审判决后第一时间予以回应。腾讯方面称,很欣慰“3Q大战”在法律的轨道上获得解决。作为“输家”的360总裁齐向东则表示:“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典型案例,虽然360最终没有赢得官司,但通过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本身,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

“3Q大战”究竟将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带来什么?法律界专家们表示,3场诉讼的宣判对引导、规范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具有里程碑意义。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互联网的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此次宣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则。也有专家认为,此案的诉讼过程也向社会宣传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作用,唤醒了民众反垄断的意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反垄断的过程远比案件判决结果更重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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