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释
李万祥

本报北京10月9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生活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问题突出。“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孙军工说。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故犯的7个因素。具体说,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此外,针对现实存在的以非法删帖、雇佣水军等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关责任。如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