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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不诚信商事行为说“不”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石。近日,苏州中院审结一起定作人“赖账”的加工合同纠纷,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主动加强侧面调查进而确认货物签收人身份,最终判决支持合同债权人的诉求。

伟杰公司与凯旋公司订立电路板加工合同,凯旋公司依约向伟杰公司交付约定的电路板共54万余片,涉及合同价款15万余元。谁知,伟杰公司以收货人李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为由,拒付货款,凯旋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凯旋公司为证明其按约履行合同,提交了十余张送货单,均为李某签收,并称李某系伟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司机。而伟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凯旋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综合全案支持了凯旋公司诉讼请求。

伟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称李某并非伟杰公司员工,故该公司没有收到相应货物,凯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李某是否伟杰公司工作人员。因凯旋公司的供货总量与合同约定相符,且凯旋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伟杰公司与案外人金利公司业务往来的送货凭证,签收人亦为李某。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主动到案外人金利公司处向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调查,王某确认金利公司与伟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且李某系伟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司机,李某多次到金利公司处提货并签收送货凭证,伟杰公司也对其签收的凭证予以确认并按约付款。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应为伟杰公司员工,进而确认其代表伟杰公司签收货物的行为,故判决支持了凯旋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收货方否认货物签收人员身份,进而否认应付款项是加工、承揽、定作及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在审理中多运用自由心证的审理方法,并通过适当的主动调查增强裁量的妥当性。

对于这类“赖账”性质的案件,法官建议:一方面发挥司法对不诚信行为的审查和排除,引导并彰显诚实信用的价值,维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应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尽量在签订合同时对货物签收人员身份进行授权性的约定,此举既有利于降低“冒领货物”的可能,又有利于减少“事后赖账”的风险,最大限度实现“双赢”。 (席 悦 宋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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