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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启运港退税新规施行
享受政策口岸扩大到8个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9月9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废止2012年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后,退(免)税备案、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确定、退(免)税申报、退(免)税审核等内容,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今年7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启运口岸由青岛前湾港和武汉阳逻港,扩大到南京龙潭港等8个口岸;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交通运输工具,由4艘船扩大为符合条件的全部交通运输工具。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上述政策具体落实的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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