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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托业应积极拓展股权投资业务
陈 赤

目前,信托公司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和按照市场原则运行业务上,而在此前监管机构倡导的投资类业务方向和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投资(PE)等创新品种上着墨不多。究其原因,一是融资类业务存在巨大空间,二是由于信托公司存在较强的路径依赖。但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意味着经济环境的新变化,信托公司必须摆脱路径依赖,顺应市场需求,应对竞争压力,主动进行结构调整、业务转型与产品升级。

在与银行竞争大优客户的融资业务过程中,信托公司并无优势,激烈竞争的结果使信托公司收窄收益率,业务量被挤压。这将促使信托公司重新从制度上审视自己长处和短处,发掘并运用现有金融体制赋予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功能。

在项目股权投资方面,目前我国尚处于资本形成的初级阶段,企业的资本实力偏弱,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缺乏财务稳健性,这给了股权融资以用武之地。比如,信托公司可以改变目前以债务融资为主的房地产信托模式,与优秀的开发商合作,投资入股到精心挑选的项目公司中,共同管理,共担风险,既避免与银行进行抵押融资的浅层次竞争,又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浮动收益。

在私募股权投资(PE)方面,PE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推进中小企业的成长。信托公司参与PE业务已有成功案例,如平安信托旗下PE子公司平安创新资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项目超过50个;中融信托、湖南信托等也设立了PE子公司。

在并购投资方面,去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并购的政策,这将促成迎来新一波并购高峰。在并购业务中,信托公司可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并购活动。

信托公司开展上述多样化的股权投资业务,将扩展进入更广阔的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行业的渠道。一方面,由于此类产品将不再设立预期收益率,并将设立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延长的弹性期限,有利于促进信托投资者行为模式转变为真正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变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较为集中于房地产业务和信政合作业务为主的现状。

(作者系中铁信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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