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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收的有偿使用费用于污染治理”
——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新规
本报记者 陶瑞钢

9月4日,《经济日报》记者和中国政府网联合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他就《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热点话题,做出了回应。

在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运行了7年之后,《意见》正式公布。对此,黄小赠认为,“这项制度的推进对整个国家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都将起到促进作用,也对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的有价理念、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意见》规定,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这就为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依据。黄小赠认为,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这就给了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种回馈,企业的排污许可被赋予了价值,不仅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也可以在银行贷款。

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费用问题,黄小赠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将推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对企业来说,应该用技术的提升来降低生产成本,为美丽中国作出贡献。”从短期看,一些靠赚取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的确有可能因此而破产。但从长远看,这将迫使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从而促进结构调整。

也有网友担心,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会对宏观经济造成影响,导致物价上涨。对此,黄小赠表示,“征收的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此外,这笔费用又可带动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若考虑这部分正效益,试点对宏观经济和物价的影响更小。同时,试点地区也普遍反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以后,对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影响并不大。”

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关系,黄小赠说,“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

排污权交易会不会导致部分地区环境质量的恶化?黄小赠表示,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来会继续加大各种污染物的削减力度。《意见》中规定,要限制交易指标的地域流向,要控制行业间排污权交易。更为重要的是,排污权的交易还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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