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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八项规定前”并非挡箭牌
袁 波

近日,网曝江苏盐城大丰市人社局私分国有资产。大丰市人社局副局长吴卫向回应称,该局发奖金之事发生在2012年春节,数额是80多万元,当时中央八项规定尚未出台。

大丰市人社局将近百万元国有资产作为奖金派发的消息一经媒体披露,立刻引起社会关注。其实,关于公务员违规发放奖金,一直是一个为群众所诟病的话题。按《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考核期间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金,但必须要有个明确标准,发放透明并接受群众监督。而如同大丰市人社局这样将奖金发放沦为一笔“糊涂账”,那就难以逃避私分国有资产的嫌疑。

面对群众的质疑,要想修复群众与政府之间因为奖金发放而产生的“裂痕”,就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原原本本地说清情况。毕竟,政府各种资金都来自于国家财政,群众作为纳税者有知道真相的权利。而用中央八项规定来划分时间界线,当成一种解释,无疑有点忽悠群众的味道。这非但不能消除质疑,更会削弱政府公信力,容易将公务员群体推到群众的对立面。

另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将八项规定前作为发放奖金的解释,难道出台之前就可以违规发放奖金吗?就可以拿国家的财产“中饱私囊”?私分国有资产,不论是用在何处,不论时间节点在哪,主观上都是将国有资产或公共财产变为私有,都是一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所以,大丰市人社局的这种做法,不管如何解释或者掩饰,都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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