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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
凸显公平正义导向
本报记者 韩秉志

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实际上已经超出对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调整本身,它直接关乎正确引导社会理念和价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领域改革中的公平正义导向作用十分明显

“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对央企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调整本身,它直接关乎正确引导社会价值理念、价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领域改革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并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不断得到彰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不配套,近年来,企业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相似级别的国家公务员、国内职业经理人、城镇在岗职工等相比,央企负责人薪酬偏高。

薪酬改革的方案公布后,许多人把焦点聚集在央企高管降薪上。对此,刘学民表示,“应该认识到,这项改革绝不仅仅是限薪,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内建立起薪酬分配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从而进一步规范薪酬分配秩序,在全社会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在刘学民看来,此次《改革方案》的实施,既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改革方案》本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的要求,着重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使薪酬回归到一个客观、公正、合理的理性范畴,并与其他国有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以及职级相当的公务员薪酬保持合理比例。”刘学民表示,企业高管的薪酬不能脱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目前,直接创造财富的一线员工收入并不高。要让社会接受和信服,需要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导致社会两极分化。

也有观点认为,政府对企业的薪酬不应干涉过多,企业高管的薪酬应由市场去决定。对此,刘学民表示,在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监管是通行做法。“尽管各国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但政府都须尽到监管责任,并对企业高管薪酬水平上限做出严格规定,有的甚至直接规定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数额且不得突破。”刘学民说。

刘学民认为,下一步的关键问题,就是将《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其中,切实加强全面考核是落实方案正确实施的重要一环。此外,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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