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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配套监管办法将同步实施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陈郁报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条例》的出台,将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推动构建社会诚信。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即时信息,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建立了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张茅说。

“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工商总局还制定出台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张茅介绍说。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今年3月1日开始,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这个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张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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