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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碳排放”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每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记者顾阳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顾阳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要求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目标责任落实等进行考核与评估。这是我国首次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并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根据评估办法,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考核评估结果每年10月底前将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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