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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垄断调查不是“排外”
闻一言

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有关部门都会“一碗水端平”,“选择性执法”的偏见根本站不住脚。只要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受到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深入调查甚至于处罚

有关部门日前表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昕竹未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同意,以该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身份受聘于高通公司,收取高额酬劳,为其出具所谓经济学证据,违反工作纪律,被咨询组解聘。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执法机构对微软、高通、奔驰等跨国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张昕竹被解聘,让本已引起外界关注的反垄断领域进一步成为舆论焦点。各种评论中也不乏杂音。有观点认为,中国的反垄断部门不查银行业、石油石化业和电信运营商等行业企业,却将“矛头”对准在华跨国公司,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这种观点纯属无稽之谈。

反垄断调查,凸显中国政府反垄断的决心与勇气。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企业,有关部门都会“一碗水端平”。事实胜于雄辩,中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内地企业,也有海外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情况。比如,2013年我国在反垄断第一例案件,开出“天价罚单”的液晶面板案件中,既有韩国、日本企业等外资企业,也有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同年,对茅台、五粮液两大民族品牌涉嫌垄断的处罚也丝毫不手软。奶粉、汽车行业中被调查和被处罚的内地企业也不在少数。最新的例证是8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内蒙古赤峰市两企业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可见,“选择性执法”的偏见根本站不住脚。中国政府依法强化对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是为建立健全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秩序,完善投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市场经济更加法治化、更具公平性,绝无内外区别。

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际上反垄断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原则上,与美国、欧盟等的同类法律并无不同。中国《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对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只要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受到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深入调查甚至于处罚。

需要反思的是,中国政府调查外资企业,就被某些人看成是“排外”行为,哪怕这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垄断并严重伤害了消费者利益。这一现象充分反映出一些人对中国市场监管的偏见。

应当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仍在发育之中,许多规则正在构建,还不够完善与成熟。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长期与发达国家反垄断调查机构周旋的经验,在中国市场实施手法多样、隐蔽的垄断行为。正是这种钻法律不健全空子的行为,让这些跨国企业一次次逃避了反垄断调查。但随着中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不断加大反垄断力度,这些“技巧性”的垄断行为成为中国执法机构的打击对象。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准确出击,正击中了跨国企业垄断行为的“软肋”。

反垄断调查的步步深入,让部分跨国企业感受到中国监管层反垄断带来的压力,有些企业已经用降价来应对调查。企业的这种降价行为,并不代表其垄断行为已经停止。监管部门不能因此而停止对其进一步调查与处罚,也不能因为出现所谓“排外”的说法而放慢脚步,更应旗帜鲜明地对垄断行为一查到底。唯此,中国反垄断调查才能维护市场竞争,保持环境公平,才能使中外投资者都严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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