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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针对“村官腐败”的成因着力遏制
瞿长福

□ “村官腐败”发生在村里,但有时候根子并不在村里

□ 当务之急要强化各级组织的法律监督和责任监督,避免腐败在乡村遍地滋生

□ 长远看,根治“村官腐败”在于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最近,“村官腐败”问题引人关注。据有关机构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元。这些频现的“村官大腐”、千万级乃至上亿级“村官大案”,在引起公众热议的同时更令人深思。如何才能从根子上防治“村官腐败”?

讨论防治“村官腐败”问题,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村官”具体指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目前农村现状,“村官”就是“村两委会”成员,即农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中,多数“问题村官”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搞清“村官”身份,对分析“村官腐败”发生的原因非常重要。

从这些年农村实践来看,导致“村官腐败”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仅从利益诱惑来看,就涉及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款物,还有粮食直补、移民、退耕还林、宅基地等款项,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矿山、滩涂、荒地、工程及厂房的出租、转让、发包等许多方面,如果私欲当头,又缺乏监督,每个方面都可能出现猫儿腻。

不过,无论原因多么复杂,透过表象来看,导致“村官腐败”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内部监督力度减弱或者缺失。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接受全体村民监督。但当前的现实是,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村里留下来的基本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受各种因素影响,这些留守人员没有能力、没有精力,不知道也不愿意去行使监督权。加上一些地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的存在,村民监督更加弱化,这就使少数素质不高的“村官”有了贪腐条件。

内部监督乏力还有一种表现:在许多地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成了“一肩挑”,这虽在某种程度上对推动农村工作快速展开有一定作用,在村民自治比较成熟的地方可以推行,但这种结构使本来在组织程序上可以相互监督的“两委成员”在身份上模糊了,尤其是当自律性差、素质差的人权力独揽之后,更容易形成“一言堂”,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村官腐败”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外部监督缺失或者不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委会成员要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对村委会不履职的情况可以向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反映。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村务基本不公开,村民难以监督;审计时乡镇和县又基本没有精力,村里账目最终成了一笔糊涂账。

外部监督乏力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村乡县存在利益纠葛。据统计,近几年“村官腐败”绝大多数与农地征占、宅基地拆迁等有关。现在各地建设项目很多,每一个项目都要涉及土地,基本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乡镇和县招商引资要用地、建园区要用地,怎么办?只能征转、流转农村土地,这就要与村委会拉关系,依靠村委会想办法。这时候,不仅外部监督审计弱化了,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私字当头的人还会趁机与村官相互勾结,腐败由此产生。

所以,“村官腐败”发生在村里,但有时候根子并不在村里。遏制“村官腐败”,需要强化乡镇和县各级组织的法律监督和责任监督,发现一起追究一起,避免腐败在乡村遍地滋生。从长远看,还在于推进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实行村民自治有很明确的规定,只要各地真正扎实地推进落实,就能从根本上遏制“村官”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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