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李女士买了一套复式商品房,房地产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李女士所购买的是顶层复式楼房送天台花园。但交房后,房地产公司并未按约定赠送给李女士天台,于是李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却判决房地产公司赠送李女士天台的行为无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房天台应属于整栋楼房全体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而不应属于某个业主所有。
房地产商将其赠送给李女士,则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使用权的侵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赠送行为是无效的。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赠送给李女士天台的行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但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房地产专业的法律应当熟悉,因此,其过错程度较大。其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李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