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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本报记者 周 剑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一些认识误区作出了正面回应。近期,香港有些声音对白皮书中“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表述提出了质疑,认为香港基本法里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为此,《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记者:《“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特别强调“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为何对该条款专门作出说明?“爱国者治港”表述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莫纪宏: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要求国家机构负责人和公务人员必须是本国公民。我国现行宪法从第52条到第55条详细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各项基本义务,其中,“爱国”是一项最基本的宪法义务。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及主要政府官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强调“港人治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这是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的最低道德要求。

爱国者治港的法理依据就是依据一国宪法在公民个人与主权国家之间建立起来的政治和法律联系。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承担法律保障义务,与此相应,公民必须向国籍国履行忠诚的法律义务,包括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服兵役和纳税等基本法律义务。公民如果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那么主权国家就无法有效存在,公民的爱国义务可以说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构成要件。

1997年香港回归,为保证香港回归后社会、经济的继续繁荣,基于“一国两制”原则,我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并且也规定香港居民依据基本法享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基本法可以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地位。香港居民,特别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首先要通过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政治和法律上的联系,可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爱国”是具有中国籍的香港居民首要的宪法义务。由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爱国”义务必然包含了“爱港”义务。

对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来说,除了承担“爱国”义务之外,还应当比普通公民遵循更加严格的程序来履行自身的宪法义务。这是宪法和法律对公职人员的特殊要求,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会作出此类明确规定,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的“爱国”宣誓制度和履职承诺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让素质更高的人来担任公职,更加有效地履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全体国民服务,维护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记者: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日前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政改报告中,认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这是否意味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探讨,香港社会已经就该项表述形成主流民意?

莫纪宏:梁振英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是有理有据的。梁振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基本上反映香港各界的意见和看法。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期间,特区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正式报告,并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记者:白皮书中提出“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权”,这一提法是否超出了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表述?

莫纪宏:全面管治权没有超出香港基本法。因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于全国人大的授权,故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完全“从属”于全国人大的“授权”的,没有授权,就没有自治权,故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像有些联邦制国家州所拥有的“剩余权力”,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现自治。由于中央与香港的关系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授权者当然可以全面管治被授权者的“被授权行为”。

白皮书提出的全面管治权与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政府的权力没有任何不一致,更不是一个新创造的说法,只不过是用法律的语言对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一种综合和概括,也是中央政府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表明的一种态度、立场、认识和看法。首先,所谓全面管治权是主权意义上的,主权是不可动摇的,包括国防、外交,是全面管治权的基础。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是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来规定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都掌握在中央,管治应该有更广义的内涵,不仅限于国防、外交,它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综合体现,是国家统治权的完整表述,这里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也包括司法权,只要是国家权力,它都包含在全面管治权里面。立法权方面,基本法的制定、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行政权方面,行政长官是由中央政府来任命的。司法权方面,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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