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须紧扣4个关键环节:一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二是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建立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到应用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四是拓展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建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遵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要紧扣“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纲要》明确了建设行业、地方、社会和金融四大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明确我国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总方向,是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明确了关键举措是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体现了立足实际、面向未来、稳步推进的思路。这其中,又包涵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层面,建设地方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层面,建设社会化征信系统。
二是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纲要》指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纲要》提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4种失信惩戒方式。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纲要》还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三是建立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纲要》明确推进我国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到应用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制定行业或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强调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纲要》创新性地提出我国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四统一”原则,即全国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使用社会信用代码。
四是拓展信用服务市场。《纲要》明确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培育发展本土评级机构。同时,《纲要》提出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