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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积金收益应再高些
杨孟著

近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讨论持续发酵。公众除了关注公积金取用手续过于繁琐外,还普遍认为公积金增值收益太少。

事实上,住房公积金收益包括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和“增值收益”两部分。按现行规定,公积金缴存者只能享有其中已经“打折”的利息收入,而与“增值收益”完全“绝缘”。

先说利息收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年利率当年缴存为0.4%,上年结转为2.85%。但在具体执行时,实际利率远低于“规定”利率。据测算,过去10年全国公积金个人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1.89%,比同期平均CPI涨幅低约1.07个百分点。

再说“增值收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增值收益”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收益,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3个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为一些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抽了水”,将一部分公积金“存贷差”收入了自己的囊中。

不论是利率过低,还是投资渠道太单一,都决定了公积金增值收益弱于同期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公积金制度短期仍有保存必要的前提下,要提升其收益,关键在于深入推进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打破利益固化的樊篱。首先,可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借鉴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经验,将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让其回归公益属性。其次,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规定只能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派发红利。最后,提高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规定按其累存期限,适用同期普通储蓄存款利率。此外,还可以探索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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